大连高新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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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大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积极探索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实施办法》等文件指导精神,结合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新区财政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管理。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大连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咨询、宣传培训、代理、检索、展示、交易、质押、分析及知识产权金融等相关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经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并在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够严格遵守《大连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大高管发〔201822号),且不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  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能够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检索、咨询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对经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的,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按每次服务35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一名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国内外新引进的知识产权中高端专业人才,参照《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大高管发〔201638号)文件(以下简称《创新十条》)第五条,持续三年给予落户补贴,专业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公寓,连续三年享受租金补贴。

第七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培育)机构以及高新区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以上称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且已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在大连高新区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对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在大连高新区新注册创办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照《创新十条》第六条,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和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

第十条  对经备案认可的知识产权联盟、商(协)会,组织开展非营利性专业性活动,参照《创新十条》第六条,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财政局兑现资金。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奖励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金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单位,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同级有关政策重叠的,不予重复支持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原《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2017]59号)中第三章第六条1.2“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以及第九条“对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500元的代理费用补贴;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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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大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积极探索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工作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实施办法》等文件指导精神,结合高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高新区财政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管理。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大连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法律咨询、宣传培训、代理、检索、展示、交易、质押、分析及知识产权金融等相关工作,并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经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并在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够严格遵守《大连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供给侧改革“百千万行动”实施方案》(大高管发〔201822号),且不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条  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能够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检索、咨询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对经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服务的,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按每次服务35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引进一名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国内外新引进的知识产权中高端专业人才,参照《大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做活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大高管发〔201638号)文件(以下简称《创新十条》)第五条,持续三年给予落户补贴,专业人才可申请人才公租公寓,连续三年享受租金补贴。

第七条  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培育)机构以及高新区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得以上称号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对在高新区注册时间满1年且已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在大连高新区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对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  对在大连高新区新注册创办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照《创新十条》第六条,按实际需求可在孵化器和专业楼宇内提供3年内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

第十条  对经备案认可的知识产权联盟、商(协)会,组织开展非营利性专业性活动,参照《创新十条》第六条,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补贴。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资金拨付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审批通过后由高新区财政局兑现资金。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奖励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金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单位,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同级有关政策重叠的,不予重复支持和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原《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2017]59号)中第三章第六条1.2“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以及第九条“对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代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500元的代理费用补贴;对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3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