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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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西岗区,政策

为落实《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西政发〔201914号),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吸引域外企业到西岗投资兴业,培育存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西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总部型企业

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岗区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统一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称“总公司”);或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实际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子公司。

1.新设立总部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

2)新设立总部型企业上一年,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或子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在西岗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受机构数量限制;

3)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

42019年(含)以后在西岗区新注册且注册后3年内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量达到50万元(含)以上。

2.认定总部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

2)认定总部型企业上一年,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或子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在西岗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受机构数量限制;

32019年以前在西岗区注册且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二)商务楼宇

商务楼宇,是指西岗区范围内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楼宇,不包括行政办公、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的自用办公用房。

认定商务楼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包括商务楼宇产权单位自用的办公面积);

2.整个楼宇年度对西岗区经济贡献量500万元(含)以上(包括商务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税务关系在楼内的企业;PE万达大厦不包括万达集团及下属企业);

3.楼宇自主产权40%(含)以上。

(三)文化创意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园

1.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壮大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产业,包括创意设计产业、影视传媒产业、演艺娱乐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广告会展产业、动漫游戏产业。

2.文化创意产业园,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的特定区域。区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要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四)健康服务业

健康服务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内,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第一地点在西岗区内的医疗服务、健康养老、中医健康服务机构。

(五)专业特色街(区)

专业特色街(区),是指城市中商业活动集中的街道,以大量经营内容相似或互补的零售业、服务业商店作为主体,集中于一定的地区,构成有一定长度的街区。

认定专业特色街(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在西岗区进行专业特色街(区)环境改造的企业,须为专业特色街(区)的物业产权单位,且是专业特色街(区)环境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

2.综合型特色商业街长度不少于300米,应有经营店铺70个以上。专业型特色商业街长度不少于200米,某一类专业店铺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店铺数或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3.符合街道、区级产业发展相关要求,由街道和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即认定为西岗区区级特色商业街。认定结果三年内有效。

(六)跨境电商产业园

跨境电商产业园,是指跨境电商贸易企业或该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汇集的特定区域。

认定跨境电商产业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申报单位对园区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2.已经入驻有经营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

3.园区建有或依托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运营,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与辽宁电子口岸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上线经营。

(七)创业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等

1.创业平台,是指以下几种载体:(1)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2)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4)国家、省、市双创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通过国家备案的企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不在西岗区,新将以上关系迁转到西岗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经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重新认定,并通过国家备案的企业。

3.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技术联盟,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大连市相应资金支持。

4.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名次企业,是指在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赛事中取得名次的企业,且获得大连市相应资金支持。

5.创新创业平台,是指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平台内三个月以上,且在西岗区纳税,并接受孵化服务的企业。

(八)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设立(增资)总部型企业支持

2019年起新设立(增资)的总部型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缴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的1%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2019年起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1000/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标准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西岗区注册但在区外办公的企业享受以上条款。对新入驻特色楼宇和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按照西委办发〔201618号和西委办发〔201619号文件执行。获得以上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三)总部型企业经营支持

上一年经济贡献量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自政策施行之日起,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更大区域总部的,是指企业应税范围扩大,包括应税人分支机构增加和应税业务扩大,经认定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此条款与奖励标准第二条不可兼得。(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四)招商支持

1.对认定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部型企业,按引进总部型企业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的10%给予招商联络单位工作经费支持,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2.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房地产项目除外),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五)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楼宇支持

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六)楼宇经济贡献支持

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贡献突出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按照整个商务楼宇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给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经营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商务楼宇推广、招商、管理等活动的组织。(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七)产业项目及特色街(区)支持

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务、创业平台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因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文旅局、卫健局、科工局、人社局、商务局)

(八)新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支持

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区科工局、住建局、商务局)

(九)科技创新支持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2.新获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的单位,按其获得市里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3.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按其获奖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十)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及专利支持

1.大连市科技局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中获得优秀(A类)或良好(B类)的创新创业平台,按照其在年度评价申请表中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填报面积给予运营支持--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连市科技局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中获得优秀(A类)、良好(B类)或合格(C类)的平台,如果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平台奖励10万元,同一平台此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2.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当年数量达到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支持,每增加10件追加支持300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首发上市支持

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10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完成挂牌两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15万元和25万元的补贴,若挂牌后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按照上市条款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十二)非首发上市支持

拟在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岗区,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十三)高管人员支持

对当年经济贡献量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副总以上人员、总会计师等,每个企业不超过8名)按照个人年纳税额的10%予以补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十四)子女入学支持

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西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就近安排入学。(责任部门:区商务局、教育局)

(十五)其他事项

对特殊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时须携带证明材料原件交由受理人员查验,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新设立(增资)总部型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经济贡献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进资证明材料;

5.企业出具的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房款发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租金发票。

(三)总部型企业经营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5.企业出具的关于应税范围扩大的证明材料。

(四)招商支持

1.招商机构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招商联络单位与总部型企业引进认定书(含第三方机构和总部型企业公章);

3.申请项目投资支持的,另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引进项目认定书(含第三方机构和项目投资单位公章)。

(五)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楼宇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楼宇名称及地址、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数、商务使用楼层数、商务使用面积、总入驻率、入驻客户属地化情况、楼宇功能定位、申请补贴金额等;

3.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产权证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改造计划及预算证明材料;

5.项目完工相关证明材料;

6.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计材料;

7.楼宇出售、出租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8.楼宇的入驻企业名单及属地化证明材料。

(六)楼宇经济贡献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楼宇名称及地址、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数、商务使用楼层数、商务使用面积、总入驻率、入驻客户主要业态、楼宇年度运营情况、整个楼宇年度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产权证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楼宇的入驻企业名单。

(七)产业项目及特色街(区)支持

1.文化创意项目支持

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化创意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2.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1)园区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园区在土地、消防、安全、节省、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书面或复印件证书);

3)园区内文化及非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园区内文化企业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园区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实际增加投资情况(合同及审计报告);

6)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3.健康服务项目支持

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书或备案回执;

4)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4.创业平台支持

1)创业平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创业平台的批复文件;

4)申请单位关于创业平台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5.专业特色街(区)支持

1)专业特色街(区)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专业特色街(区)依托单位的项目介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投资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专业特色街(区)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或国家、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申请单位关于专业特色街(区)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6.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

1)园区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园区运营单位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投资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能够体现园区建筑面积的房产证、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6)能够体现园区全年进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或缴税证明,或来自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证明(亦或来自海关),或由可通过公共渠道追溯业务的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证明;

7)园区入驻企业的入驻合同(协议);

8)园区运营单位对园区建设投资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9)园区运营平台的基本情况,平台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平台首页截图、功能页面截图;

10)辽宁电子口岸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对接证明材料。

(八)新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科技创新支持

1.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

2.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

4)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5)税务部门开具的受理回执单。

3.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支持

1)工业设计中心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4.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5.新增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6.新增国家、省、市级创新中心支持

1)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创新中心(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创新中心等)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7.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联盟支持

1)技术联盟牵头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联盟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8.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证明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奖励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创新创业平台及专利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运营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大连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平台最新年度评价结果文件;

4)创新创业平台递交大连市科技局的最新年度评价申请表复印件;

5)创新创业平台产权(租赁合同)证明及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2.创新创业平台运营追加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大连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平台最新年度评价结果文件;

4)创新创业平台产权(租赁合同)证明及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5)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

6)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单位与在孵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合同;

7)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支持

1)专利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代理西岗区申请发明专利明细表;

4)申请单位代理的西岗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申请费及实审费收据。

(十一)首发上市支持

1.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上市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辅导验收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

4)申请正式申报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

5)申请发行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

2.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新三板”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的批复通知书;

4)申请境内首发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

3.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十二)非首发上市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纳税证明材料;

3.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十三)申请高管人员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管人员任命文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5.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和拨付流程

1.成立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局、教育局、科工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至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3.原则上,申报兑现工作每季度受理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核验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申报事项分送各责任部门。

4.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事项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及兑现标准。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各责任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再次会商各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

5.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总体资金兑现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资金兑现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区政府审定。

6.区财政局对经区政府审定的资金兑现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各街道。由各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拨付至企业。

7.对于“一事一议”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

六、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全额追回支持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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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点击次数:57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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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西政发〔201914号),进一步深化总部经济核心战略,优化城区营商环境,吸引域外企业到西岗投资兴业,培育存量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构建具有西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西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总部型企业

总部型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岗区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统一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称“总公司”);或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实际承担总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子公司。

1.新设立总部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

2)新设立总部型企业上一年,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或子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在西岗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受机构数量限制;

3)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

42019年(含)以后在西岗区新注册且注册后3年内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量达到50万元(含)以上。

2.认定总部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西岗区产业发展方向;

2)认定总部型企业上一年,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或子公司所属的总公司投资或授权形式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世界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及主板上市公司在西岗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不受机构数量限制;

32019年以前在西岗区注册且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量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二)商务楼宇

商务楼宇,是指西岗区范围内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楼宇,不包括行政办公、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的自用办公用房。

认定商务楼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包括商务楼宇产权单位自用的办公面积);

2.整个楼宇年度对西岗区经济贡献量500万元(含)以上(包括商务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及税务关系在楼内的企业;PE万达大厦不包括万达集团及下属企业);

3.楼宇自主产权40%(含)以上。

(三)文化创意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园

1.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壮大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产业,包括创意设计产业、影视传媒产业、演艺娱乐产业、文化旅游产业、广告会展产业、动漫游戏产业。

2.文化创意产业园,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的特定区域。区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要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四)健康服务业

健康服务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西岗区内,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第一地点在西岗区内的医疗服务、健康养老、中医健康服务机构。

(五)专业特色街(区)

专业特色街(区),是指城市中商业活动集中的街道,以大量经营内容相似或互补的零售业、服务业商店作为主体,集中于一定的地区,构成有一定长度的街区。

认定专业特色街(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在西岗区进行专业特色街(区)环境改造的企业,须为专业特色街(区)的物业产权单位,且是专业特色街(区)环境改造项目的投资主体;

2.综合型特色商业街长度不少于300米,应有经营店铺70个以上。专业型特色商业街长度不少于200米,某一类专业店铺数或营业面积应达到店铺数或经营场所面积的50%以上;

3.符合街道、区级产业发展相关要求,由街道和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即认定为西岗区区级特色商业街。认定结果三年内有效。

(六)跨境电商产业园

跨境电商产业园,是指跨境电商贸易企业或该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汇集的特定区域。

认定跨境电商产业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为跨境电商企业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申报单位对园区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2.已经入驻有经营业绩的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

3.园区建有或依托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运营,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与辽宁电子口岸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上线经营。

(七)创业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等

1.创业平台,是指以下几种载体:(1)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2)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4)国家、省、市双创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双创示范基地。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通过国家备案的企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不在西岗区,新将以上关系迁转到西岗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经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重新认定,并通过国家备案的企业。

3.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技术联盟,是指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大连市相应资金支持。

4.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名次企业,是指在国家、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赛事中取得名次的企业,且获得大连市相应资金支持。

5.创新创业平台,是指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平台内三个月以上,且在西岗区纳税,并接受孵化服务的企业。

(八)上市企业

上市企业,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三、奖励标准

(一)新设立(增资)总部型企业支持

2019年起新设立(增资)的总部型企业,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缴注册资金(增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注册资金(增资)的1%给予开办经费支持,最高100万元。外资总部型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增资)金额按同期汇率折算。(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二)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2019年起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照1000/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标准房租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西岗区注册但在区外办公的企业享受以上条款。对新入驻特色楼宇和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按照西委办发〔201618号和西委办发〔201619号文件执行。获得以上办公用房补贴的,五年内不得出售、转租。(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三)总部型企业经营支持

上一年经济贡献量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型企业,按照其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1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自政策施行之日起,现有总部型企业升级为更大区域总部的,是指企业应税范围扩大,包括应税人分支机构增加和应税业务扩大,经认定按照其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此条款与奖励标准第二条不可兼得。(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四)招商支持

1.对认定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招商机构,每引进1家总部型企业,按引进总部型企业对西岗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的10%给予招商联络单位工作经费支持,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2.引进大连市域外投资主体且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房地产项目除外),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五)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楼宇支持

自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的商务楼宇,两年内出售、出租面积达到70%以上、且楼宇内在西岗区纳税的企业占楼宇总入驻企业数量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单位补贴,最高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六)楼宇经济贡献支持

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经济贡献突出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后按照整个商务楼宇对西岗区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给予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经费补贴,最高50万元。经营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商务楼宇推广、招商、管理等活动的组织。(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七)产业项目及特色街(区)支持

新建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健康服务、创业平台等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特色街(区)因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文旅局、卫健局、科工局、人社局、商务局)

(八)新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支持

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区科工局、住建局、商务局)

(九)科技创新支持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2.新获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的单位,按其获得市里奖励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3.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企业,按其获奖金额给予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十)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及专利支持

1.大连市科技局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中获得优秀(A类)或良好(B类)的创新创业平台,按照其在年度评价申请表中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填报面积给予运营支持--面积在3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每增加2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大连市科技局最新年度评价结果中获得优秀(A类)、良好(B类)或合格(C类)的平台,如果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平台奖励10万元,同一平台此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2.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当年数量达到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支持,每增加10件追加支持300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首发上市支持

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发行上市四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10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完成改制、完成挂牌两个环节分别给予补贴15万元和25万元的补贴,若挂牌后实现境内首发上市的,按照上市条款给予差额补贴。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十二)非首发上市支持

拟在境内非首发上市企业,异地收购上市公司或收购大连本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西岗区,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者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十三)高管人员支持

对当年经济贡献量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型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副总以上人员、总会计师等,每个企业不超过8名)按照个人年纳税额的10%予以补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经济贡献量的5%。(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十四)子女入学支持

对经济贡献突出的总部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西岗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就近安排入学。(责任部门:区商务局、教育局)

(十五)其他事项

对特殊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条款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时须携带证明材料原件交由受理人员查验,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新设立(增资)总部型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经济贡献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进资证明材料;

5.企业出具的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总部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房款发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租金发票。

(三)总部型企业经营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出具的关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5.企业出具的关于应税范围扩大的证明材料。

(四)招商支持

1.招商机构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招商联络单位与总部型企业引进认定书(含第三方机构和总部型企业公章);

3.申请项目投资支持的,另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引进项目认定书(含第三方机构和项目投资单位公章)。

(五)新建和整体更新改造楼宇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楼宇名称及地址、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数、商务使用楼层数、商务使用面积、总入驻率、入驻客户属地化情况、楼宇功能定位、申请补贴金额等;

3.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产权证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项目改造计划及预算证明材料;

5.项目完工相关证明材料;

6.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审计材料;

7.楼宇出售、出租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8.楼宇的入驻企业名单及属地化证明材料。

(六)楼宇经济贡献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楼宇名称及地址、产权单位和物业单位基本情况、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数、商务使用楼层数、商务使用面积、总入驻率、入驻客户主要业态、楼宇年度运营情况、整个楼宇年度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楼宇产权单位、物业单位产权证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楼宇的入驻企业名单。

(七)产业项目及特色街(区)支持

1.文化创意项目支持

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化创意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2.文化创意产业园支持

1)园区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园区在土地、消防、安全、节省、环保、卫生、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书面或复印件证书);

3)园区内文化及非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园区内文化企业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园区环境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实际增加投资情况(合同及审计报告);

6)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3.健康服务项目支持

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卫生健康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书或备案回执;

4)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4.创业平台支持

1)创业平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省、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创业平台的批复文件;

4)申请单位关于创业平台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5)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5.专业特色街(区)支持

1)专业特色街(区)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专业特色街(区)依托单位的项目介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投资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专业特色街(区)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划、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或国家、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申请单位关于专业特色街(区)建设投资额的财务审计报告;

6)申请单位建设投资发票。

6.跨境电商产业园支持

1)园区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园区运营单位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投资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能够体现园区建筑面积的房产证、房屋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6)能够体现园区全年进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或缴税证明,或来自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证明(亦或来自海关),或由可通过公共渠道追溯业务的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证明;

7)园区入驻企业的入驻合同(协议);

8)园区运营单位对园区建设投资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9)园区运营平台的基本情况,平台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平台首页截图、功能页面截图;

10)辽宁电子口岸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对接证明材料。

(八)新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科技创新支持

1.新认定和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

2.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

4)区市场监管局核发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5)税务部门开具的受理回执单。

3.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支持

1)工业设计中心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4.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支持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5.新增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6.新增国家、省、市级创新中心支持

1)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创新中心(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创新中心等)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7.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联盟支持

1)技术联盟牵头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增国家、省、市级技术联盟的批复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支持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8.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支持

1)申请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新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名次的证明文件;

4)获得大连市资金奖励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创新创业平台及专利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运营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大连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平台最新年度评价结果文件;

4)创新创业平台递交大连市科技局的最新年度评价申请表复印件;

5)创新创业平台产权(租赁合同)证明及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2.创新创业平台运营追加支持

1)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大连市科技局对创新创业平台最新年度评价结果文件;

4)创新创业平台产权(租赁合同)证明及入驻企业租赁合同;

5)在孵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

6)创新创业平台运营单位与在孵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合同;

7)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代理西岗区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支持

1)专利代理中介服务机构单位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代理西岗区申请发明专利明细表;

4)申请单位代理的西岗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6)申请费及实审费收据。

(十一)首发上市支持

1.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具有境内保荐资质的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上市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辅导验收补贴的,应提交大连证监局出具的企业通过首次发行辅导验收的通知;

4)申请正式申报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已受理企业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

5)申请发行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

2.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完成改制补贴的,应提交企业与券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挂牌协议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挂牌补贴的,应提交“新三板”出具的核准企业挂牌的批复通知书;

4)申请境内首发上市补贴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发行上市的批复通知书。

3.企业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十二)非首发上市支持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国内异地收购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纳税证明材料;

3.收购本地上市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十三)申请高管人员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填写的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请表;

2.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型企业规模、业务开展情况、对西岗区的经济贡献增量情况、申请补贴金额等;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管人员任命文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5.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和拨付流程

1.成立西岗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发改局、教育局、科工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至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3.原则上,申报兑现工作每季度受理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核验材料齐全后,正式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申报事项分送各责任部门。

4.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事项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及兑现标准。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各责任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再次会商各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

5.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总体资金兑现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资金兑现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区政府审定。

6.区财政局对经区政府审定的资金兑现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各街道。由各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拨付至企业。

7.对于“一事一议”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

六、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全额追回支持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发改局会同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