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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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点击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施行日期】2022年9月1日
【目的】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适用范围】: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
【点击下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适用范围】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施行日期】2023年6月1日
【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5、《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发布日期】2023年5月30日
【目的】为了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适用范围】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6、《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7日
【目的】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辽宁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点击下载】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点击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施行日期】2022年9月1日
【目的】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适用范围】: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
【点击下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适用范围】规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以及跨境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4、《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施行日期】2023年6月1日
【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5、《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发布日期】2023年5月30日
【目的】为了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适用范围】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点击下载】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6、《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发布日期】2023年6月27日
【目的】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要求,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辽宁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适用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向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信办”)备案标准合同: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点击下载】辽宁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