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细则(22/22)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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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对象为《办法》第三条中界定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

第三条  特诊医疗证办理。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认定材料及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卫生计生委保健处办理特诊医疗证,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持特诊医疗证赴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5所综合医院就诊,可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赴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由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开通绿色通道。

第五条  上述5所医院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缩短挂号、住院等待时间,建立健康档案,推荐或预约有关医疗专家,提供全程陪同服务。建立“一对一”巡诊联系医生制度,定期入户巡诊与电话巡诊相结合,每月巡诊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建立就诊协调机制。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在上述5所医院住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给予邀请相关医疗机构会诊或赴外地诊治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给予高层次人才免费体检待遇,体检机构原则上由其自主在上述5所医院中选择。国内外顶尖人才每年免费体检2次,每次体检费用标准为4600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免费体检1次,体检费用标准为3000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免费体检1次,体检费用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体检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医院要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可在上述5所医院中自主选择1所,作为其健康管理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建立电话热线,为其提供健康咨询及管理服务。其参加重大活动、执行重要任务前,定点医院组织专项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必要时由定点医院派医务人员随行保障。

第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体检、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机制,检诊医院根据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将防治意见反馈给本人,并适时进行回访,保持体检、保健、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优秀人员负责,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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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实施细则(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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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对象为《办法》第三条中界定的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发放特诊医疗证、开辟就医就诊绿色通道、享受免费体检等。

第三条  特诊医疗证办理。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供认定材料及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卫生计生委保健处办理特诊医疗证,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持特诊医疗证赴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等5所综合医院就诊,可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赴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由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开通绿色通道。

第五条  上述5所医院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缩短挂号、住院等待时间,建立健康档案,推荐或预约有关医疗专家,提供全程陪同服务。建立“一对一”巡诊联系医生制度,定期入户巡诊与电话巡诊相结合,每月巡诊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建立就诊协调机制。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在上述5所医院住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给予邀请相关医疗机构会诊或赴外地诊治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给予高层次人才免费体检待遇,体检机构原则上由其自主在上述5所医院中选择。国内外顶尖人才每年免费体检2次,每次体检费用标准为4600元;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免费体检1次,体检费用标准为3000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免费体检1次,体检费用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体检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医院要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可在上述5所医院中自主选择1所,作为其健康管理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建立电话热线,为其提供健康咨询及管理服务。其参加重大活动、执行重要任务前,定点医院组织专项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必要时由定点医院派医务人员随行保障。

第十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体检、健康评估、疾病预警、动态监测、追踪服务等机制,检诊医院根据体检结果有针对性地将防治意见反馈给本人,并适时进行回访,保持体检、保健、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选派优秀人员负责,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