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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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吸引更多创业型人才在我市创业兴业,增强经济活力、增加岗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向创业型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章 搭建孵化平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应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市区联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构建创新创业新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新平台。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重点产业园区要通过自建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新建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围绕区域产业优势和紧缺人才,建设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其他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个10000平方米以上,承载力强、功能健全、服务规范的区域性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场地资源,盘活仪器设备,创新孵化模式,优化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机制,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突出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和创业资源集聚。
第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根据创业孵化服务实绩等情况分别认定为AAA级、AA级、A级。
第三章 开展孵化服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特色服务相结合,从创意性设想到产业协调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创业型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 邀请企业家、行业领军者、职业经理人、创投专家等人员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全市创业导师库,对创业型人才分类、分阶段提供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指导服务实绩等情况给予相应交通伙食费补贴。
第八条 创业孵化平台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设创业大讲堂、举办创业沙龙、选树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举办专题讲座和创业论坛,有效提升创业型人才创业能力;
(三)建立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平台;
(四)建立创业型人才资源库,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运营团队;
(五)通过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方式,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
(六)免费提供基本的办公经营场地、物业服务和用于孵化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七)组织专业机构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市场拓展、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
(八)搭建各类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接合作、宣传推广等;
(九)创业型人才需要的其他孵化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窗口、采取上门服务和网上申报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为创业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条 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对孵化期满的企业,创业孵化平台应协助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等工作,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踪指导。
第四章 完善孵化政策
第十一条 对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时市政府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符合产业条件和紧缺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创业型人才、在孵企业和创业孵化平台符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和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及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条件的,各级科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创业扶持基金,成立创业扶持基金业务管理机构,搭建起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融资平台,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创业扶持基金由金融机构按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放大10倍建立。公共风险补偿资金首期由市政府注入3000万元,根据创业扶持基金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额度;在孵企业按其实际获得贷款额2%的比例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五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第十六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第五章 健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创业型人才中止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给予个性化就业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孵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创业孵化各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吸引更多创业型人才在我市创业兴业,增强经济活力、增加岗位供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向创业型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资源共享等空间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帮扶创业型人才成功创业、助推创新创业型和吸纳就业型创业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章 搭建孵化平台
第三条 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应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市区联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构建创新创业新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新平台。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重点产业园区要通过自建或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新建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围绕区域产业优势和紧缺人才,建设一个5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其他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根据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建设一个10000平方米以上,承载力强、功能健全、服务规范的区域性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开放创新创业平台,新建或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场地资源,盘活仪器设备,创新孵化模式,优化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机制,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特点突出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促进产学研协同和创业资源集聚。
第五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根据创业孵化服务实绩等情况分别认定为AAA级、AA级、A级。
第三章 开展孵化服务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特色服务相结合,从创意性设想到产业协调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创业型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七条 邀请企业家、行业领军者、职业经理人、创投专家等人员组建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全市创业导师库,对创业型人才分类、分阶段提供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指导服务实绩等情况给予相应交通伙食费补贴。
第八条 创业孵化平台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开设创业大讲堂、举办创业沙龙、选树创业典型,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举办专题讲座和创业论坛,有效提升创业型人才创业能力;
(三)建立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搭建创业项目展示平台;
(四)建立创业型人才资源库,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运营团队;
(五)通过引入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互联网金融等方式,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
(六)免费提供基本的办公经营场地、物业服务和用于孵化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及试验试制设备等;
(七)组织专业机构和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事务代理、市场拓展、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
(八)搭建各类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接合作、宣传推广等;
(九)创业型人才需要的其他孵化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窗口、采取上门服务和网上申报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为创业孵化平台及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条 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
对孵化期满的企业,创业孵化平台应协助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等工作,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踪指导。
第四章 完善孵化政策
第十一条 对金普新区、高新园区和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的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正式投入使用时市政府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平台,优先推荐符合产业条件和紧缺人才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创业孵化平台,市政府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创业型人才、在孵企业和创业孵化平台符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和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及税费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条件的,各级科技、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建立创业扶持基金,成立创业扶持基金业务管理机构,搭建起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合作的融资平台,支持在孵企业发展。
创业扶持基金由金融机构按公共风险补偿资金总额放大10倍建立。公共风险补偿资金首期由市政府注入3000万元,根据创业扶持基金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额度;在孵企业按其实际获得贷款额2%的比例缴纳企业风险补偿资金。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府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五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选拔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市政府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
第十六条 每年从创业孵化平台中遴选一批优秀在孵企业,市政府给予每户5—1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创业孵化平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创业孵化平台1万元补助。
第五章 健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对选拔出的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由现行的6个月缩短到3个月,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得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并符合其它限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创业型人才中止创业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给予个性化就业服务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孵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创业孵化各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开放先导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