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五政策之四)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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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大连市,住房,办法,政策,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   房源安排

第六条  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  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现有房源。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或改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四)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赁市场租住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列入市住房保障计划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上述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各层次各级别人才的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认定,并对社会公布,以上住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内四区政府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市租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人才租金补贴标准。市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浮部分由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人才住房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对各类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市人社局转送的人才名单进行备案,若无异议,加盖备案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回执返回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回执后,打印《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发放通知单》,分发至申请人,申请人领取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资金,并将其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对于已处于市住房保障轮候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社局提供具体认定名单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优先安排。对新申请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安排,摇号确定住房保障对象。领取补贴时申请人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应根据市人社局的年度计划,概算人才住房资金额度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年度补贴资金按时发放。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由所属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物业费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保障对象应当自觉、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一)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公寓、申领租金补贴的人才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核实,加强资格条件的复核,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

人才公寓实物配租的承租人不在连工作和生活或人事关系调离我市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时,按本办法实施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予以财政补贴,抵顶购房款。

第十九条  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参照市内四区制定各自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对北三市、长海县引进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员等人才,住房政策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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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五政策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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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   房源安排

第六条  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  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

(一)现有房源。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或改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孵化器较为集中的功能区,在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自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四)市场租赁住房。人才可自行到租赁市场租住房屋,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八条  列入市住房保障计划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有关规定,对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予以税收优惠。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上述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各层次各级别人才的具体标准由市人社局认定,并对社会公布,以上住房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市内四区政府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在市租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人才租金补贴标准。市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上浮部分由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补贴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人才住房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对各类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转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市人社局转送的人才名单进行备案,若无异议,加盖备案印章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作为回执返回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接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回执后,打印《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发放通知单》,分发至申请人,申请人领取通知单后,到指定银行办理开设个人账户。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人才住房补贴或安家费资金,并将其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租金补贴每年上、下半年各发放一次。对于已处于市住房保障轮候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市人社局提供具体认定名单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优先安排。对新申请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安排,摇号确定住房保障对象。领取补贴时申请人须仍在申请时所在单位工作。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屋局应根据市人社局的年度计划,概算人才住房资金额度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确保年度补贴资金按时发放。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由所属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物业费由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保障对象应当自觉、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设置制约和退出机制。

(一)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每年对申领购房补贴、租用人才公寓、申领租金补贴的人才在岗工作情况等进行核实,加强资格条件的复核,避免弄虚作假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人才公寓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支付房屋空置期物业管理、物业费补助。

人才公寓实物配租的承租人不在连工作和生活或人事关系调离我市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时,按本办法实施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予以财政补贴,抵顶购房款。

第十九条  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参照市内四区制定各自的人才住房补贴标准及实施办法。对北三市、长海县引进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员等人才,住房政策可适当予以倾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