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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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补贴的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对2015年1月1日后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二)每年按照创新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创业服务活动等科技创业孵化绩效,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创新型孵化器进行考评,对考评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指南针”平台发布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助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考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科技创业服务平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确定受理。
(五)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形成当年全市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补贴计划。
(六)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七)市科技局将拟补贴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补贴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应用于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软硬件设备购置费、部分服务设施改造费和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房租以及举办各项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费用等。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