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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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5〕7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助力企业创业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2015〕1488号)以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风险补贴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大连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和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来源于大连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安排1亿元人民币,以后年度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确定预算。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运作引导基金相关业务;负责审定资金托管银行和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负责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政策效果评估和受托管理机构业绩考核等。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落实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阶段参股合作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调查评估、合作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与风险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运作情况和财务文件。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方案的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决策。
第三章 阶段参股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一节 天使投资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七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能够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每家天使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不超过该天使基金资本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天使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高新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二)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天使基金的出资;
(三)天使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四)天使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投资型企业;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天使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多数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天使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天使投资无关的业务。
(六)天使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投基金资本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能够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每家创投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创投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创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
(三)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创投基金的出资;
(四)创投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五)创投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除并购基金外,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对于公司制的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派出董事参与创投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创投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七)创投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八)创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三节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天使基金引导资金、创投基金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完成设立和约定投资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1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四章 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大连高新区,专门从事天使投资业务活动的天使投资公司及天使投资管理公司。
2.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所投资企业为大连高新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天使投资机构上一年度投资于大连高新区企业总投资额的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大连高新区,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大连高新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补贴额度为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对大连高新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5%,单笔最高补贴100万元。一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一节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天使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天使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将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材料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二节 创业投资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创投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创投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材料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风险补贴的申请程序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机构可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资格:
1.天使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4.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三名(含)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5.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天使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具备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格的天使投资机构,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贴:
(一)大连高新区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天使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天使投资机构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天使投资机构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且在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累计投资额以现金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限。
第二节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大连高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公示制度和考核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将在大连高新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高管发〔2015〕7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助力企业创业创新和培育新兴产业集群,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3日)、《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2015〕1488号)以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风险补贴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大连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和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来源于大连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安排1亿元人民币,以后年度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确定预算。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大连高新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运作引导基金相关业务;负责审定资金托管银行和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负责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政策效果评估和受托管理机构业绩考核等。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落实决策委员会决策事项。
第五条 决策委员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阶段参股合作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调查评估、合作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与风险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运作情况和财务文件。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方案的独立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决策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决策。
第三章 阶段参股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一节 天使投资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七条 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的天使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能够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每家天使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为不超过该天使基金资本总额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天使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投资于成立不满3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满5年)的高新区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二)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天使基金的出资;
(三)天使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四)天使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投资型企业;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天使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多数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天使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天使投资无关的业务。
(六)天使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二节 创业投资的支持对象和运作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投基金资本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
(四)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能够提供专业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每家创投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创投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创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
(三)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创投基金的出资;
(四)创投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以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安全方式进行管理;
(五)创投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除并购基金外,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对于公司制的创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派出董事参与创投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创投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七)创投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应经受托管理机构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并在基金章程中约定:
1.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八)创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第三节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期满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天使基金引导资金、创投基金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完成设立和约定投资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1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四章 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天使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大连高新区,专门从事天使投资业务活动的天使投资公司及天使投资管理公司。
2.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所投资企业为大连高新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3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天使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原则上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天使投资机构上一年度投资于大连高新区企业总投资额的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节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的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七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大连高新区,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大连高新区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所投资企业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8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补贴额度为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对大连高新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5%,单笔最高补贴100万元。一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单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一节 天使投资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天使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天使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天使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天使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将天使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材料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二节 创业投资阶段参股的申请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时,应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创投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创投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将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材料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初审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送决策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 风险补贴的申请程序
第一节 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机构可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资格:
1.天使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3.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4.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三名(含)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5.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天使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具备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格的天使投资机构,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贴:
(一)大连高新区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天使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天使投资机构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的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项目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天使投资机构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且在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累计投资额以现金投资资金已投入大连高新区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限。
第二节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大连高新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园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园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公示制度和考核制度。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将在大连高新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