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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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大连高新区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不断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和孵化链条体系,发挥市场化创业平台功能和作用,发挥政策引导和集成协同效应,全力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为国家自主示范区建设提供新动能,现针对经高新区认定的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天使服务机构及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创业苗圃
在高新区规划的国资场地内建设创业苗圃,经高新区认定后房租、物业、水电费、宽带接入及使用费全免。
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三年以上场地建设创业苗圃,经高新区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贴。
减免及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众创空间
在高新区规划的国资场地内建设众创空间,经高新区认定后给予“两免一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二年租金免费、第三年50%的租金减免;三年内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全免。
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三年以上场地建设众创空间,经高新区认定后,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减免及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鼓励活跃创新创业氛围
支持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以及利用各种渠道走出去引进创新创业资源,经审核给予50%的活动经费补贴或每次1000元的活动经费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鼓励建立创业导师团队
创业苗圃、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并从事创业辅导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给予每家每位导师3万元工作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支持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与高校院所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经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设经费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
整合、发挥“一站式”服务体系,完善天使会客厅服务功能,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系列、优质创业服务。对经筛选常驻线下会客厅办公点的机构,审核后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的补贴;对经筛选常驻线上会客厅的机构,审核后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的补贴。每家机构与区内企业每签订1个服务合同,再给予1000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引领创新创业
大企业大集团购买众创空间内非关联初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大企业大集团补贴,对同一大企业大集团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结合
对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所获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的资金奖励;所获投资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5%的资金奖励;所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
对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每家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未来之星”企业、种苗企业、育龙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应适当奖励或扶持上述被认定企业。
第十条 促进企业在孵化链条内良性发展
创业苗圃内项目团队注册成立企业进入下一阶段孵化,并继续留在高新区发展,每成立一家企业奖励创业苗圃5000元。众创空间内企业进入下一孵化阶段,并继续在高新区发展,每毕业一家企业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创业苗圃和众创空间应适当奖励或扶持上述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众创空间培育企业快速发展
根据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贡献程度及解决就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按评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备案及认定工作
获得高新区级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辽宁省(大连市)级认定或备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部委级认定或备案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同级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为营造大连高新区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不断完善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和孵化链条体系,发挥市场化创业平台功能和作用,发挥政策引导和集成协同效应,全力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为国家自主示范区建设提供新动能,现针对经高新区认定的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天使服务机构及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创业苗圃
在高新区规划的国资场地内建设创业苗圃,经高新区认定后房租、物业、水电费、宽带接入及使用费全免。
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三年以上场地建设创业苗圃,经高新区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金补贴。
减免及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创建众创空间
在高新区规划的国资场地内建设众创空间,经高新区认定后给予“两免一减半”的优惠政策,即第一、二年租金免费、第三年50%的租金减免;三年内宽带接入及使用费用全免。
利用自有场地或租用三年以上场地建设众创空间,经高新区认定后,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租金补贴,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减免及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鼓励活跃创新创业氛围
支持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组织非营利性质的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以及利用各种渠道走出去引进创新创业资源,经审核给予50%的活动经费补贴或每次1000元的活动经费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鼓励建立创业导师团队
创业苗圃、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并从事创业辅导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给予每家每位导师3万元工作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支持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与高校院所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经备案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建设经费补贴。每家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
整合、发挥“一站式”服务体系,完善天使会客厅服务功能,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系列、优质创业服务。对经筛选常驻线下会客厅办公点的机构,审核后给予每家每年8万元的补贴;对经筛选常驻线上会客厅的机构,审核后给予每家每年2万元的补贴。每家机构与区内企业每签订1个服务合同,再给予1000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引领创新创业
大企业大集团购买众创空间内非关联初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大企业大集团补贴,对同一大企业大集团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本结合
对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初创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按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所获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的资金奖励;所获投资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5%的资金奖励;所获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的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
对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每家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未来之星”企业、种苗企业、育龙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应适当奖励或扶持上述被认定企业。
第十条 促进企业在孵化链条内良性发展
创业苗圃内项目团队注册成立企业进入下一阶段孵化,并继续留在高新区发展,每成立一家企业奖励创业苗圃5000元。众创空间内企业进入下一孵化阶段,并继续在高新区发展,每毕业一家企业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创业苗圃和众创空间应适当奖励或扶持上述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众创空间培育企业快速发展
根据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贡献程度及解决就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按评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备案及认定工作
获得高新区级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辽宁省(大连市)级认定或备案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国家部委级认定或备案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同级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