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大高管发〔2015〕74号

日期:2018-06-24

点击次数:5657次

标签:大连,高新区,管理办法,资金,中小,企业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连高新区自主创新战略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简称“担保融资支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合作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担保融资支持资金从大连高新区财政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是指合作机构为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机构是指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经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其他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大连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符合大连高新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海归人才企业及经认定的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等。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按期还本付息,符合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的3%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对经认定的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入选海创工程的海归人才企业,按贷款额的5%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担保融资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担保融资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合作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每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支持,其中对于开展的纯信用担保业务,按新增业务额的3%补贴,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对每家合作机构的年度风险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通过合作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合作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企业应在按时还清本息后6个月内向合作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合作机构应及时汇总审核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补贴申请。


第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机构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担保融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时,应向合作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贷款利息清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六)企业征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合作机构代企业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代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详情汇总表;


(三)企业申报支持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大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合作机构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筛选,确定优先扶持的企业,并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申请担保业务风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明细表;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大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合作机构风险补贴申请资料,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区财政局将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拨付给合作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定期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报送担保融资项目情况季度报表。合作机构在代企业申请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融资担保业务补贴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大高管发〔2006〕9号)、《大连高新园区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高管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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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连高新区自主创新战略实施,促进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简称“担保融资支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合作机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担保融资支持资金从大连高新区财政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是指合作机构为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机构是指与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经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其他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大连高新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符合大连高新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海归人才企业及经认定的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等。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按期还本付息,符合本办法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的3%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对经认定的大连高新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入选海创工程的海归人才企业,按贷款额的5%给予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担保融资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担保融资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合作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每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支持,其中对于开展的纯信用担保业务,按新增业务额的3%补贴,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对每家合作机构的年度风险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通过合作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大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合作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企业应在按时还清本息后6个月内向合作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合作机构应及时汇总审核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补贴申请。


第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机构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申请担保融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时,应向合作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贷款利息清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六)企业征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合作机构代企业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代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详情汇总表;


(三)企业申报支持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大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合作机构上报的企业申请资料,对申请企业进行筛选,确定优先扶持的企业,并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区财政局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申请担保业务风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明细表;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大连高新区金融办负责受理合作机构风险补贴申请资料,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区财政局将担保业务风险补贴拨付给合作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应定期向大连高新区管委会报送担保融资项目情况季度报表。合作机构在代企业申请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融资担保业务补贴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大连高新区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大高管发〔2006〕9号)、《大连高新园区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高管发〔200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