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高管发〔2015〕75号

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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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启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工作前,应到高新区金融办备案,提交相关材料,进入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完成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相关补贴。


第六条  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补贴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收购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


(四)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四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在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市场)挂牌,补贴人民币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补贴,实现转板时,可申请转板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相应板块补贴额度,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高新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在科技创新创业方面有重大突破的,将被优先推荐参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政策扶持及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半年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5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有关部门出具已批准企业发行并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中国证监会(股东200人以上)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股东200人以下)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核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四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程序由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1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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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大连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连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及《大连高新区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大高管发〔2015〕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启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工作前,应到高新区金融办备案,提交相关材料,进入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完成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相关补贴。


第六条  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补贴人民币300万元。


第七条  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通过增发、配股或发行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且融资额度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收购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


(四)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四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企业在大连市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市场)挂牌,补贴人民币3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补贴,实现转板时,可申请转板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总额不超过相应板块补贴额度,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符合高新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的已上市、挂牌企业,在科技创新创业方面有重大突破的,将被优先推荐参与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政策扶持及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半年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5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有关部门出具已批准企业发行并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中国证监会(股东200人以上)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股东200人以下)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核准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四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大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文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程序由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1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