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点击次数:7143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加快高新区金融服务业生态圈的形成、推进大连双创金融小镇(以下简称“金融小镇”)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并结合园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区域位置
金融小镇位于大连高新区小平岛中心广场周边写字楼、公建及小平岛独栋别墅区域。
(二)功能定位
金融小镇主要吸引金融、类金融等相关企业入驻,并通过为其提供政策、环境、人文、科技、品牌等高端服务,以及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培育孵化成熟的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类型双创金融服务机构,逐步构建金融行业生态圈、聚集金融高端要素、形成金融产业集聚区。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金融小镇经管委会确认的楼宇内新成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企业实际经营地均在金融小镇内的符合要求的金融及类金融投融资服务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及结算中心、金融中介配套服务企业。
(四)推进机制
金融小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产业为核心,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运作模式。金融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负责金融小镇建设、招商及运营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支持措施
(一)列入重点项目
金融小镇是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产业聚集区重要组成部分,园区支持积极申报金融小镇成为市、省及国家级特色小镇。
(二)推进金融小镇企业入驻便利化,简化办事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金融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入驻企业委托,为入驻企业“一站式”代办咨询、注册、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
2.工商、税务及金融等监管部门,为企业注册及运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3.涉企税收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惠政策执行。
(三)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小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小镇金融产业集聚和发展、鼓励投融资业务拓展、金融创新和吸引高级金融人才,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企业政策支持
根据金融小镇入驻企业业务开展情况,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1)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金融及类金融投融资服务企业。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该企业年末对外投融资余额,发放不高于5%的运营补贴。
(2)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及结算中心。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及大中型企业结算中心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该企业年营业额,发放不高于5‰的运营补贴。
(3)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金融中介配套服务企业。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企业的年度经营利润,发放不高于10%的运营补贴。
2.高级金融人才政策支持
首次落户金融小镇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中,年薪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高级金融人才,按照其个人工资性收入对园区经济的贡献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在办理高级金融人才户籍及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3.金融小镇运营管理公司政策支持
金融小镇运营管理公司补贴额度为金融小镇内其管理企业依据本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第一条“企业政策支持”所述(1)-(3)项内容应得补贴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园区财政单独拨付,用于其招商引资、运营管理、平台搭建、承接企业入驻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等相关费用支出及运营支持。
4.鼓励在金融小镇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产业相关商业活动。
5.鼓励金融小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宣传与推广活动。
6.支持开展与双创金融有关的课题研究工作。
(四)补贴或奖励的发放
以上补贴或奖励由金融小镇运营公司汇总统计,并于次年度统一申报前一年度金融小镇运营公司及金融小镇内企业和高级金融人才其应得补贴或奖励金额,经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
三、附则
1.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相关金融企业同时适用区内其它政策时,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3.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大连市相关政策出现变化,将根据情况做相应调整。
4.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本意见出台前已与管委会签订协议的金融小镇内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加快高新区金融服务业生态圈的形成、推进大连双创金融小镇(以下简称“金融小镇”)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并结合园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区域位置
金融小镇位于大连高新区小平岛中心广场周边写字楼、公建及小平岛独栋别墅区域。
(二)功能定位
金融小镇主要吸引金融、类金融等相关企业入驻,并通过为其提供政策、环境、人文、科技、品牌等高端服务,以及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培育孵化成熟的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类型双创金融服务机构,逐步构建金融行业生态圈、聚集金融高端要素、形成金融产业集聚区。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金融小镇经管委会确认的楼宇内新成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企业实际经营地均在金融小镇内的符合要求的金融及类金融投融资服务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及结算中心、金融中介配套服务企业。
(四)推进机制
金融小镇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产业为核心,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运作模式。金融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负责金融小镇建设、招商及运营服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支持措施
(一)列入重点项目
金融小镇是大连高新区科技金融产业聚集区重要组成部分,园区支持积极申报金融小镇成为市、省及国家级特色小镇。
(二)推进金融小镇企业入驻便利化,简化办事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金融小镇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入驻企业委托,为入驻企业“一站式”代办咨询、注册、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
2.工商、税务及金融等监管部门,为企业注册及运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3.涉企税收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惠政策执行。
(三)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金融小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小镇金融产业集聚和发展、鼓励投融资业务拓展、金融创新和吸引高级金融人才,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企业政策支持
根据金融小镇入驻企业业务开展情况,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
(1)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金融及类金融投融资服务企业。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该企业年末对外投融资余额,发放不高于5%的运营补贴。
(2)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及结算中心。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及大中型企业结算中心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该企业年营业额,发放不高于5‰的运营补贴。
(3)鼓励在金融小镇内设立金融中介配套服务企业。对金融小镇内设立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类型企业,结合企业对园区的经济贡献情况,按企业的年度经营利润,发放不高于10%的运营补贴。
2.高级金融人才政策支持
首次落户金融小镇且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企业中,年薪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高级金融人才,按照其个人工资性收入对园区经济的贡献情况,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在办理高级金融人才户籍及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3.金融小镇运营管理公司政策支持
金融小镇运营管理公司补贴额度为金融小镇内其管理企业依据本意见第二部分第三项第一条“企业政策支持”所述(1)-(3)项内容应得补贴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园区财政单独拨付,用于其招商引资、运营管理、平台搭建、承接企业入驻以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等相关费用支出及运营支持。
4.鼓励在金融小镇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金融产业相关商业活动。
5.鼓励金融小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宣传与推广活动。
6.支持开展与双创金融有关的课题研究工作。
(四)补贴或奖励的发放
以上补贴或奖励由金融小镇运营公司汇总统计,并于次年度统一申报前一年度金融小镇运营公司及金融小镇内企业和高级金融人才其应得补贴或奖励金额,经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
三、附则
1.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相关金融企业同时适用区内其它政策时,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3.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大连市相关政策出现变化,将根据情况做相应调整。
4.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本意见出台前已与管委会签订协议的金融小镇内企业不适用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