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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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鼓励外商在连设立研发中心,提升我市科技发展水平,推动大连“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针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二)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其用于研发的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的研发中心,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的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二、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在连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在连设立的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询证证明函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提供);
(五)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审计报告(包含研发总投入明细清单、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六)从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的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学历、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七)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列明提供复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三、认定审核
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完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出具认定文件。
四、补助标准
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50万元开办补助,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含)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200万元开办补助。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开办补助申请表及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研发方向、研发投入、研发场所、人员等科研条件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等内容;
(二)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文件;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退还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的承诺书;
(四)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要求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开办补助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其他有关申报材料。研发中心提供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及与纸制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研发中心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其注册地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用表格形式,列明研发中心名称、申报补助事项、申报金额及研发中心联系人、联系方式)。初审通过的,在补助申请表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将资金先行拨付给市商务局,再由市商务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企业。
(五)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的方法。每年3月为研发中心申报补助受理时间。
七、监督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和补助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商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研发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市商务局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申请认定研发中心条件中,“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备案回执所载明的注册资本的实际缴付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及相关发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研发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为落实《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鼓励外商在连设立研发中心,提升我市科技发展水平,推动大连“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针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开办补助,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二)作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其用于研发的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的研发中心,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的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二、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在连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在连设立的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回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询证证明函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提供);
(五)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审计报告(包含研发总投入明细清单、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发票复印件);
(六)从事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等研发活动的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学历、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七)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列明提供复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三、认定审核
市商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完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出具认定文件。
四、补助标准
对2018年起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50万元开办补助,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含)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给予200万元开办补助。如涉及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五、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开办补助申请表及申请说明,申请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中心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投资者情况、研发方向、研发投入、研发场所、人员等科研条件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等内容;
(二)市商务局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文件;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大连、在我市缴纳税款、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将退还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的承诺书;
(四)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有关要求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开办补助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其他有关申报材料。研发中心提供纸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以及与纸制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
(二)研发中心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其注册地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申请,由区(市)县、先导区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用表格形式,列明研发中心名称、申报补助事项、申报金额及研发中心联系人、联系方式)。初审通过的,在补助申请表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助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对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局将资金先行拨付给市商务局,再由市商务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至企业。
(五)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办理的方法。每年3月为研发中心申报补助受理时间。
七、监督管理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励和补助支持。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商务部门要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研发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完整。市商务局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申请认定研发中心条件中,“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备案回执所载明的注册资本的实际缴付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及相关发票);“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研发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