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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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甘井子区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着力打造先进、前沿产业集群,整体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根据区委《关于支持和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领域的指导意见》(甘委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设立及增资扩建的,符合甘井子区“3+3+X”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新兴战略性产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落地扶持。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产业建设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扶持,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0%。对租用区属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的重点项目,按评估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贴,3年内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可以按照评估租赁价格的50%给予第4年和第5年的补贴。其他类型权属的闲置资源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2.重点项目经营贡献扶持。对于我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项目,自重点项目公司设立或投产年度起,根据企业每年销售产值、营业收入、带动就业等综合贡献给予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根据其对我区综合贡献给予运营扶持。扶持年限为5年。
3.重点项目用地扶持。商业服务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租赁) 的, 出让 (租赁) 底价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 70% 确定。对战略性新兴工业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并符合上级政策的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闲置厂房和土地在政策过渡期内可以不办理规划、土地、不动产变更手续,征收(动迁)和收储按原批准、登记用途评估补偿。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文旅、商业、居住等重点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主导功能比例不低于60%。
4.重点项目人才扶持。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其企业高管在甘井子区购置住房,按照房屋实际成交总额的10%给予安家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对其子女就学、家属就业和就医给予优先帮助。对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综合考虑区内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等需求,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四年。
5.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对于我区重点扶持引进的产业项目,优先推荐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
6.重点项目招商引荐扶持。对在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予以招商引荐扶持。比照其由大连市外引入我区的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综合贡献予以扶持。
7.特别扶持。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对产业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甘井子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定的扶持政策。
三、其他说明
1.企业享受的政策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扶持政策要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兑现,兑现时间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2.对同一事项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3.依据本政策获得扶持、补贴或补助的企业,应通过承诺书或者其他协议的形式承诺10年内不迁离甘井子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承诺的,应收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
4.本政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本政策由甘井子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促进甘井子区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着力打造先进、前沿产业集群,整体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体系,根据区委《关于支持和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领域的指导意见》(甘委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新设立及增资扩建的,符合甘井子区“3+3+X”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新兴战略性产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落地扶持。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引领作用的产业建设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扶持,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0%。对租用区属国有、集体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的重点项目,按评估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贴,3年内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可以按照评估租赁价格的50%给予第4年和第5年的补贴。其他类型权属的闲置资源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2.重点项目经营贡献扶持。对于我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项目,自重点项目公司设立或投产年度起,根据企业每年销售产值、营业收入、带动就业等综合贡献给予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根据其对我区综合贡献给予运营扶持。扶持年限为5年。
3.重点项目用地扶持。商业服务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租赁) 的, 出让 (租赁) 底价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 70% 确定。对战略性新兴工业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并符合上级政策的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闲置厂房和土地在政策过渡期内可以不办理规划、土地、不动产变更手续,征收(动迁)和收储按原批准、登记用途评估补偿。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文旅、商业、居住等重点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主导功能比例不低于60%。
4.重点项目人才扶持。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其企业高管在甘井子区购置住房,按照房屋实际成交总额的10%给予安家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对其子女就学、家属就业和就医给予优先帮助。对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综合考虑区内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等需求,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四年。
5.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对于我区重点扶持引进的产业项目,优先推荐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
6.重点项目招商引荐扶持。对在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予以招商引荐扶持。比照其由大连市外引入我区的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综合贡献予以扶持。
7.特别扶持。对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对产业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甘井子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定的扶持政策。
三、其他说明
1.企业享受的政策扶持额度原则上以该企业在扶持期限内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扶持政策要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兑现,兑现时间可以采取协商方式确定。
2.对同一事项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3.依据本政策获得扶持、补贴或补助的企业,应通过承诺书或者其他协议的形式承诺10年内不迁离甘井子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承诺的,应收回其取得的扶持资金。
4.本政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本政策由甘井子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