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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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业经市政府八届三十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
为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强化创新驱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主线,以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重点,坚持“企业主体、政策引导、重点突破、总体提升”原则,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集中突破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使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攀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国以及国际具有较强优势。
二、奖励额度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三、奖励的重点范围
(四)鼓励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驱动。被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校企联合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被科技部、辽宁省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措施。
(七)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被上级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大连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引导支持企业发掘智慧力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强化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保护。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在专利维护的前9年内,每项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每项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被上级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上级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市财政分别再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清零行动,对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清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发明专利清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验收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交易。企业技术合同吸纳额单项合同(以合同执行为准)在3000万元以上,并经大连市技术市场办公室登记的,市财政按5‰额度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被科技部、辽宁省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新认定为国家、省、大连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所并购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程序
(十五)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每年3月份进行上一年度的奖励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
(十六)市科技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奖励对象,规定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十七)申报单位填写奖励申报表,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送至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计划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计划在瓦房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二十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奖金。
五、组织保障
(二十二)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农发局、海渔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组织申报、认定、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的具体问题。
六、附则
(二十三)本奖励措施所奖励的企业需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十四)本奖励措施中新认定的时间界定为2015年1月1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奖励措施的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十五)申报单位要对其申报奖励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有关奖励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本奖励措施由瓦房店市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奖励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前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奖励措施不一致的,以本奖励措施为准。本奖励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行修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业经市政府八届三十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
为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强化创新驱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目标,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主线,以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为重点,坚持“企业主体、政策引导、重点突破、总体提升”原则,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发展目标。集中突破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使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攀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国以及国际具有较强优势。
二、奖励额度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三、奖励的重点范围
(四)鼓励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驱动。被国家和省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校企联合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被科技部、辽宁省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措施。
(七)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的方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被上级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被科技部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的,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大连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引导支持企业发掘智慧力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强化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维护和保护。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拥有5件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在专利维护的前9年内,每项发明专利按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每项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被上级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上级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市财政分别再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清零行动,对完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清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发明专利清零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验收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成果交易。企业技术合同吸纳额单项合同(以合同执行为准)在3000万元以上,并经大连市技术市场办公室登记的,市财政按5‰额度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被科技部、辽宁省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新认定为国家、省、大连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经国家科技部门认定所并购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程序
(十五)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每年3月份进行上一年度的奖励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上级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
(十六)市科技局在市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奖励对象,规定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十七)申报单位填写奖励申报表,提供批文、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送至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计划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二十)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计划在瓦房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二十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奖金。
五、组织保障
(二十二)成立由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人社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农发局、海渔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组织申报、认定、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形成联合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的具体问题。
六、附则
(二十三)本奖励措施所奖励的企业需为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十四)本奖励措施中新认定的时间界定为2015年1月1日。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符合本奖励措施的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十五)申报单位要对其申报奖励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有关奖励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本奖励措施由瓦房店市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奖励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以前市政府有关政策,凡与本奖励措施不一致的,以本奖励措施为准。本奖励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