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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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自主创新驱动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促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所申请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
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六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专利
1.专利申请
1.1 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1.2 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
2.专利授权
1.1 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总数达到30件,奖励1万元,每增加1件,增加奖励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总数达到10件,奖励1万元,每增加1件,增加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对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对于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5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企业发明专利抵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抵押获得金融机构等贷款的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获得的专利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50%。
第八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资助时,根据不同的资助内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四)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五)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六)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的奖励,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发明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申请、授权情况明细表;
(八) 个人申请资助需提供单位在职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 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审批后在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四)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正式实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自主创新驱动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创造、实施与保护,促进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拨款,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所申请或授权的知识产权内容应属于国家及高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市场前景较好。
第五条 资助对象
1.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辖区内的高校以及上述单位的个人。
如知识产权为共有,则第一署名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2.为上述单位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六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专利
1.专利申请
1.1 国外专利:申请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5000元;申请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3000元;申请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2000元。上述专利申请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1.2 国内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并公开后每件资助2000元。
2.专利授权
1.1 国外专利: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10000元;获得国外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5000元。上述专利授权资助每件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2.2 国内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每件资助300元,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每件资助200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证书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资助500元。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企业年发明专利申请总数达到30件,奖励1万元,每增加1件,增加奖励5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总数达到10件,奖励1万元,每增加1件,增加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对被批准为辽宁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被批准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对于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5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每年代理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0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并且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企业发明专利抵押贷款
经审核,对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抵押获得金融机构等贷款的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第七条 对辖区内的高校教师因职务获得的专利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标准的50%。
第八条 国外专利的资助只对职务申请或获得的国外专利给予资助。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资助时,根据不同的资助内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正副本均可);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四)知识产权申请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五)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及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六)知识产权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的奖励,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发明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及申请、授权情况明细表;
(八) 个人申请资助需提供单位在职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 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受理一次,统计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审批后在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四)公示期满,由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拨款计划文件,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受理时间以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通知为准,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管理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高新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正式实施,《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发展资助办法》(大高管发[200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