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27

点击次数:6114次

标签: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年07月18日
中国中小企业辽宁网
484


辽中小企发[2012]20号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绥中和昌图县经信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

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9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网址:
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网上联合初审,

初审通过的推荐项目,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

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市(不含大连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项,绥中县和昌图县不超

过3项。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务

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联合行文的文件一式4份、被推荐项目的有关纸质材料一式

2份,分别送交省中小企业厅发展规划处(文件2份、材料1份)和财政厅企业处

(2份文件、材料1份)。

三、项目审核

今年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请各申报项目单位提

供国家要求材料之外,做好申报项目评审答辩准备工作,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省中小企业厅发展规划处   佟蕴华   电话:024-86906535

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天威   电话:024-22823398

公开电子信箱      Lnzxzx@smeln.gov.cn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07-27   点击次数:6114次
标签: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年07月18日
中国中小企业辽宁网
484


辽中小企发[2012]20号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绥中和昌图县经信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2]12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

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企[2012]96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市级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系统”的专项资金端口(网址:
www.sme.gov.cn),填报相关信息。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信息进行网上联合初审,

初审通过的推荐项目,由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

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市(不含大连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5项,绥中县和昌图县不超

过3项。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各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务

于2012年8月25日前将联合行文的文件一式4份、被推荐项目的有关纸质材料一式

2份,分别送交省中小企业厅发展规划处(文件2份、材料1份)和财政厅企业处

(2份文件、材料1份)。

三、项目审核

今年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请各申报项目单位提

供国家要求材料之外,做好申报项目评审答辩准备工作,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四、联系单位及电话

省中小企业厅发展规划处   佟蕴华   电话:024-86906535

省财政厅企业处           王天威   电话:024-22823398

公开电子信箱      Lnzxzx@smeln.gov.cn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